附帶條件

都市計畫區 附帶條件編號 附帶條件內容 功能
彰化都市計畫區 附一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(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或財務計畫),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。 內容
彰化都市計畫區 附二 (1)應無償提供「文小七」內六十三戶合法房屋現住人遷建使用,面積約三八八○平方 公尺,並無償提供道路用地後始准給照建築使用(以上無償提供土地已由相關地主 自願提出同意書)。 (2)「文小七」內六十三戶合法房屋現住人應同意依附帶條件(1)遷建至「文中六」之土地上,並將「文小七」現住戶所有土地合計面積四二六六‧五平方公尺無償提供給國小使用(以上無償提供土地已由相關地主自願提出同意書)。 (3)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,始得發照建築。 (4)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有關地主應先履行其已同意之附帶條件。 內容
彰化都市計畫區 附四 應提供三五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,整體開發計畫包含主要計畫已劃設之十公尺綠帶,以作為住宅區與變電所用地之隔離帶;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。 內容
彰化都市計畫區 附五 地主應於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後,屬於住宅區部分始得申請建築使用。 內容
彰化都市計畫區 附六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,並提供三五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(含一處公園用地);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。 內容
彰化都市計畫區 附七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,並提供三五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(含一處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);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。 內容
彰化都市計畫區 附八 市場變更為住宅區部份,應提供二五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(含一處停車場);市場變更為商業區部份,應提供三五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(含一處停車場);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。 內容
彰化都市計畫區 附九 廣停變更為住宅區部份,應提供三五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(含一處停車場);廣停變更為商業區部份,應提供四十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(含一處停車場);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。 內容
彰化都市計畫區 附十一 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。 內容
彰化都市計畫區 附十二 依公共設施變更回饋規定辦理。 內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