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計畫區 |
附帶條件編號 |
附帶條件內容 |
功能 |
彰化都市計畫區 |
附一 |
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(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或財務計畫),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。 |
內容 |
彰化都市計畫區 |
附二 |
(1)應無償提供「文小七」內六十三戶合法房屋現住人遷建使用,面積約三八八○平方
公尺,並無償提供道路用地後始准給照建築使用(以上無償提供土地已由相關地主
自願提出同意書)。
(2)「文小七」內六十三戶合法房屋現住人應同意依附帶條件(1)遷建至「文中六」之土地上,並將「文小七」現住戶所有土地合計面積四二六六‧五平方公尺無償提供給國小使用(以上無償提供土地已由相關地主自願提出同意書)。
(3)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,始得發照建築。
(4)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有關地主應先履行其已同意之附帶條件。 |
內容 |
彰化都市計畫區 |
附四 |
應提供三五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,整體開發計畫包含主要計畫已劃設之十公尺綠帶,以作為住宅區與變電所用地之隔離帶;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。 |
內容 |
彰化都市計畫區 |
附五 |
地主應於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後,屬於住宅區部分始得申請建築使用。 |
內容 |
彰化都市計畫區 |
附六 |
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,並提供三五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(含一處公園用地);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。 |
內容 |
彰化都市計畫區 |
附七 |
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,並提供三五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(含一處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);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。 |
內容 |
彰化都市計畫區 |
附八 |
市場變更為住宅區部份,應提供二五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(含一處停車場);市場變更為商業區部份,應提供三五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(含一處停車場);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。 |
內容 |
彰化都市計畫區 |
附九 |
廣停變更為住宅區部份,應提供三五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(含一處停車場);廣停變更為商業區部份,應提供四十%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(含一處停車場);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。 |
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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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十一 |
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。 |
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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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十二 |
依公共設施變更回饋規定辦理。 |
內容 |